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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范庆远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范庆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住所地:昌黎县城关一街后行59号。法定代表人:段久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范庆远,现住昌黎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范庆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庆远在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田庄信用社账号为(62×××84)的存款10.17元。账号为(62×××02)的存款531.6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