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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平与李通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陈平,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团结,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通亚,农民。原告陈平与被告李通亚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团结,被告李通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平诉称,2014年12月12日13时许原、被告在同村庄邻孙秀华家打牌,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致原告脸部、眼部等多处受伤,后到医院治疗好转出院。本案经灌云县公安局调查后对被告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62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通亚辩称,人不是我打的,是原告先拿板凳砸我的,然后我用手挡板凳,我的大拇指点在原告的脸上,我就被别人拉到外面了,在外面原告拉住我的胳膊不让我走,然后我们又被拉开,之后原告开始骂我,然后我就走了。后来在派出所的调解下,调解不成功。我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13时许,被告李通亚在灌云县下车镇大兴村居民孙秀华家与原告陈平在打牌时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原告陈平眼部被被告李通亚打伤,后经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平的伤为轻微伤。2015年1月26日灌云县公安局向被告李通亚出具灌公(白)行罚决字(2015)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李通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原告受伤后就诊于灌云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眶挫伤、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在观察室门诊治疗10天,花医疗费用共计3979.21元(含救护车费160元及白蚬卫生室100元)。该纠纷后经灌云县公安局白蚬派出所调解处理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部分陈述及原告所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及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举证的收据主张打印费用、相片费用100元,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收据不是正规发票,不能达到原告的举证目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举证的大兴卫生室证明主张治疗费48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明不能代替正规发票,不能达到原告的举证目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打牌赌博发生口角,进而引发冲突,导致原告陈平被被告李通亚打伤。原、被告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赌博及打架引起的后果应有清楚的认知,被告李通亚因该起纠纷被灌云县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故被告李通亚在本次纠纷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其对原告陈平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80%。原告陈平系农村居民,因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相关损失:医疗费用3979.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20元/天×10天),营养费161.92元(11820元/年÷365天÷2×10天),误工费409.81元(14958元/年÷365天×10天),交通费酌情认定100元,上述损失共计人民币4850.94元,由被告李通亚承担3880.75元(4850.94元×80%)。对于原告主张护理费用450.78元,因原告伤情较轻,且病历中没有记载需要护理,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原告陈平的受伤与其无关,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通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平经济损失人民币3880.75元;二、驳回原告陈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通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通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朱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绵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开户名称:灌云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法院执行局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