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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郑伟、段启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MarkAllanManning。被执行人郑伟。被执行人段启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2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郑伟、段启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67,307.57元,执行费人民币2,4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郑伟、段启生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伟、段启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9,717.57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