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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执民字第6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徐新富与浙江麦特尔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富,浙江麦特尔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永执民字第6565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富。被执行人:浙江麦特尔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凌节。申请执行人徐新富与被执行人浙江麦特尔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制作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27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永执民字第656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