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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盛德和、张兰英等与刘善军、烟台鼎信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德和,张兰英,张克云,张福胜,刘善军,烟台鼎信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3342号原告盛德和。原告张兰英。原告张克云。原告张福胜。被告刘善军。被告烟台鼎信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昊晟路与澳柯玛大街交汇处。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德和、张兰英、张克云、张福胜诉被告刘善军、被告烟台鼎信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德和、张兰英、张克云、张福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盛德和、张兰英、张克云、张福胜负担。审 判 长  崔兴锋审 判 员  张学敬人民陪审员  苏健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