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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罗启元与姚远能,向体兴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启元,向体兴,姚远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罗启元,男,194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向体兴,男,194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龙从河,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远能,女,194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启元与被告向体兴、姚远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启元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体兴、姚远能健康权纠纷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罗启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启元撤回对被告向体兴、姚远能健康权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罗启元负担。审判员 张 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金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