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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018号原告夏某被告张某原告夏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孟立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诉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被告张某辩称,同意偿还欠款,但现暂无能力给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欠据一张,欲证明被告欠原告款1万元的事实。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认证,原、被告均表示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且无证据瑕疵,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故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据,约定此款于2014年9月27日偿还。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多次,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时生效。成立并生效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应依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对其确定的义务,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已按该合同约定向被告及时足额交付借款,履行了合同对其确定的义务,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未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履行还款义务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夏某欠款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立军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敬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