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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菊华申请执行李大勤、杨贵龙、杨其林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菊华,李大勤,杨贵龙,杨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杨菊华,女,生于1974年9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大勤,女,生于1956年6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杨贵龙,男,生于1979年8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杨其林,男,生于1986年7月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杨菊华诉被执行人李大勤、杨贵龙、杨其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菊华与2015年4月29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大勤、杨贵龙、杨其林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