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秋军与勇新宇、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军,勇新宇,张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14号原告张秋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勇新宇,女,汉族。被告张小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军诉被告勇新宇、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勇新宇、张小军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5-龙)汇融保第0236号财产保全保函,自愿为原告张秋军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勇新宇、张小军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小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静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