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夏荣群、夏反修因与被申请人夏荣先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荣群,夏反修,夏荣先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荣群,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反修,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荣先,男。再审申请人夏荣群、夏反修因与被申请人夏荣先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荣群、夏反修申请再审称:(一)夏荣群、夏反修、夏荣先的母亲葛某甲所立遗嘱处分的房产,此前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本案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二)葛某甲所立遗嘱为无效遗嘱。(三)葛某甲生前对二间门面房已无处分权。(四)两间门面房归夏荣群、夏反修所有,与父母无涉,更不能依遗嘱由夏荣先继承。(五)一、二审对葛某乙、张某某的证言不予采信错误。本院认为:1990年分家契约中明确约定,门面及宅子上大小树木均归父母经管,百年后再作协商处理。据此,本院二审判决认为门面及树木的所有权仍归父母所有,夏某甲、葛某甲夫妇仍有处分权并无不当。夏某甲去世后,葛某甲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及其应继承夏某甲的遗产指定夏荣先继承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某、葛某丙虽在一审中过程中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认为两证人的陈述中有相互矛盾之处,且使用了评论性的语言,主观性较强,故一审法院对两名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并无不当。1999年4月,葛某丁、夏荣先、夏反修、夏某乙、夏某丙起诉夏荣群,请求对葛某甲及其丈夫的房产进行分割,并依法对夏某甲的遗产进行继承。诉讼中,夏某乙、夏某丙表示放弃遗产继承,一审法院作出(1999)邓法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葛某甲、夏荣先、夏反修的诉讼请求。(1999)邓法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争议焦点和诉讼标的与本案不一致,本案一、二审判决结果与(1999)邓法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结果并不矛盾。综上,夏荣群、夏反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荣群、夏反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东哲审 判 员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