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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廷慧、谢雪莲、陈仕萍诉德阳市天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廷慧,谢雪莲,陈仕萍,德阳市天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226号申请人刘廷慧。申请人谢雪莲。申请人陈仕萍。被申请人德阳市天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二段221号。法定代表人方小华申请人刘廷慧、谢雪莲、陈仕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天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廷慧、谢雪莲、陈仕萍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廷慧、谢雪莲、陈仕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天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谢雪莲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泰山南路777号.南域中央1幢营1-2、营2-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1333**号);查封、扣押申请人谢雪莲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泰山南路777号.南域中央1幢营1-1、营2-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1333**号);查封、扣押申请人谢雪莲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北泉路138号风临雅筑4幢2-3-2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00811**号);查封、扣押申请人谢雪莲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91号1-2幢11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6716**号);查封、扣押申请人谢雪莲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109号3栋1单元6层7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0095**号)。申请人刘廷慧、谢雪莲、陈仕萍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