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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徐x诉被告史xx、许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史xx,许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钟民初字第0736号原告:徐x。委托代理人:郑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xx。被告:许x。原告徐x诉被告史xx、许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风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的委托代理人郑x,被告史xx、许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x诉称:2014年4月11日,被告史xx向原告借款120000元,被告许x为被告史xx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无任何理由拒绝归还。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史xx、许x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x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许x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20元由被告史xx、许x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风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