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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峰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郭振生与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生,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郭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峰行初字第30号原告郭振生。委托代理人赵海婷、赵海燕,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靳禄兵,区长。委托代理人尹龙科、郑艳辉,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增军。原告郭振生不服被告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郭增军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报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振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振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振生负担。审判长  黄丽霞审判员  张 奕审判员  孟园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