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高玉才与王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才,王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27号申请人高玉才,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大鹏,男,汉族���住胶州市。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永全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