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钢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莱芜市利银商贸有限公司、李泮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莱芜市利银商贸有限公司,李泮银,莱芜市恒久源经贸有限公司,蔺春来,蔺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辛庄村。负责人:桑志鑫,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莱芜市利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李泮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泮银。被执行人莱芜市恒久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董花园村)。法定代表人:蔺春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蔺春来。被执行人蔺春亮。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莱芜市利银商贸有限公司、李泮银、莱芜市恒久源经贸有限公司、蔺春来、蔺春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