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陈超与张定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张定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89号原告陈超,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张定园,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被告已赔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定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对被告张定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闵继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