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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陈超与张定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张定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89号原告陈超,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张定园,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被告已赔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定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对被告张定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闵继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