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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康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康民初字第97号原告:陈某,男。委托代理人:钟江飞,万载县华正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闻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在庭审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舒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