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立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雷荣礼与范汉登,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荣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立民初字第4号申请人雷荣礼,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代理人李冬洋,广东锟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雷荣礼申请被申请人范汉登、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范汉登、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被申请人范汉登、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本金200万元,该借款已到期。经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范汉登准备将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转让,故申请人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特向法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范汉登在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经审查,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范汉登准备将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范汉登准备将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的证据材料,并不属于情况紧急,因此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雷荣礼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阮惠雄审判员 吴建明审判员 彭晓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封雅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