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赵长彬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长彬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刑终字第36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长彬,吉林省扶余市人,捕前住扶余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1月21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文莲,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长彬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扶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长彬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松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扶余市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扶刑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长彬不服,再次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宝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长彬及其辩护人王文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份,松陶铁路修便道占用被告人赵长彬家的土地,当时由三合村会计张某甲与赵长彬谈好补偿款是每平方米20元,通过测量面积后,赵长彬与张某甲达成协议,给赵长彬占地补偿款12000元。赵长彬多次向张某甲、铁路负责人黄某某等人索要未果。2013年6月7日,被告人赵长彬与王贵龙每人开一辆车将便道拦住,不让施工队施工长达5、6个小时,以多占用自家土地为由,强行多索要土地赔偿款8000元。原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原审法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原审被告人赵长彬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人张某乙、陈某甲、吕某甲、黄某某、吕某乙、陈某乙、张某甲、李某某的证言,收赃笔录、返赃笔录、提取笔录及办案说明。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长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被告人赵长彬供认收到2万元钱的事实,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王文莲认为,被告人与铁路方的补偿协议是一种民事主体间的合同行为,被告人本身得到的是补偿款,不是道路通行费,吴某某找政府及铁路部门协商,本身不存在恐惧的心理,所以被告人赵长彬之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说被害人是铁路,即使被告人的占地是6分,补偿款也接近20000元,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是纯粹的民事行为。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松陶铁路修便道占用被告人赵长彬家的土地,由三合村会计张某甲与赵长彬协议,通过测量土地面积,给赵长彬占地补偿款1.2万元。后赵长彬向村会计张某甲、铁路负责人黄某某等人索要该款未果,便以工程多占地及拖延给付占地款为由两次拦截铁路便道上通行的运送土方的车辆。2013年6月7日,被告人赵长彬与王桂龙每人各开一辆车将便道拦截,以不拿2万元钱就不让施工车辆通过相要挟,致运送土方的施工车辆不能施工,土方承包人吴某某迫于停工造成损失的压力,经吕某乙之手交给被告人赵长彬人民币2万元。2013年10月17日,该案被告发,后追缴1.5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吴某某。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修建的铁路所占的耕地使用权的归属。公诉机关提交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所占耕地是村上的零星土地,被被告使用。被告人只提交了房照一份,称是其所购买的房屋,使用面积为330平方米,但未有房照持有人的证实,亦未提交买卖协议,故被告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所占耕地归其使用,故对此辩解无法确认。但结合本案的案情,赵长彬已经就所占土地达成赔偿协议,村委会也未就征地款归属提出异议,故对修建铁路占用被告人耕地六分,达成赔偿协议一事予以确认。事后被告人认为铁路施工方多占其用地,实施拦截施工车辆。吴某某系铁路土方施工的承包方,被告人实施的拦截行为无疑会使其遭受直接的经济损失,吴某某为了减少损失,才被迫拿出20000元了事。因为被告人拿到20000元,不再追究占地一事,吴某某也表示可以从铁路补偿款中得到12000元,故数额应为8000元,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二次会议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赵长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诉人赵长彬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索要占地赔偿款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上诉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上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诉人的地被占应当得到补偿款,其向占地方索要占地款的行为手段虽过激,但这一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希望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为,上诉人赵长彬与铁路施工方签订了土地占用补偿协议,占地6分,补偿1.2万元,侦查机关出具的现场测量图,三合村村委会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铁路修便道并未多占用上诉人耕种的土地,上诉人在道路上实施了拦截铁路运输土方车辆的行为,且明知拦截运输车辆会影响铁路施工进程给国家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土方承包人为避免经济损失给付赵长彬钱款,故赵长彬的行为属于要挟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维持。经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1月,中铁二十二局承建松陶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部门为方便施工需要在扶余县新万发镇三合村修筑一条运输土方的便道。2013年4月某日,上诉人赵长彬驾驶四轮农用车将从村里行驶的运输土方的施工车辆拦截,以车辆通行占用其土地为由要求铁路施工部门给付占地赔偿款,后铁路施工部门通过村委会与赵长彬协商双方达成补偿协议,铁路部门同意给付上诉人赵长彬1.2万元作为被占土地补偿款,之后铁路施工方进行了便道修建。2013年6月7日上午,上诉人赵长彬驾驶车辆将施工车辆拦截索要补偿款未果。当日下午,上诉人赵长彬与其女婿王贵龙各开一辆车再次将运输土方车辆拦截,以铁路部门多占其土地为由,向运输土方承包方索要2万元,致运送土方的施工车辆不能施工,土方运输承包人吴某某迫于停工造成损失的压力,经吕某乙之手交给上诉人赵长彬人民币2万元。综上,上诉人赵长彬强行非法索要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原审被告人赵长彬供述与辩解,2013年1月份,我从大庆打工回来后发现我们村附近来了一个铁路施工队修铁路,为运输方便在我们村附近修了一条路,这条路占用了我家耕地,2013年4月份,我去铁路施工队找负责人要赔偿,没找到。4月份的一天上午,我自己开着四轮车到铁路施工车辆轧我地的地点去拦运输土方的翻斗车大概俩小时,铁路负责人来了,我就和负责人商量,姓黄的负责人找来村上会计张某甲,张某甲答应占我土地的钱由村上来支付并找人测量占用我的耕地面积数,测量结果是铁路占用我600平方米的耕地,总共赔偿我1.2万元,我就同意了。张某甲说过三四天给钱。过几天,路修完了,比测量的面积多占了300多平米。我找张某甲说了这个情况,张某甲说确实多占了,但没有我说的占的那么大,张某甲说他也管不了这事,让我自己解决。一直到春耕结束,我也没拿到赔偿款。6月初的一天,我开着四轮车上我家耕地那拦截过往的车辆,拦截了大概一个小时,铁路负责人黄总就来了,我对黄总说:“修路占我耕地面积要比实际测量的600平方米多,给我1.2万元的赔偿我不能认可。”在场的陈某乙对黄总说:“不行给老赵按800平方米算吧。”在场的刘耀华对黄总说:“那就按900平方米算,给老赵1.8万元赔偿款。”黄总就同意了。我对黄总说:“也别差那2千块钱了,给我2万元得了,我也不截你车了。”黄总当时同意了,说当天中午给我钱,等到下午没信,我给黄总打电话,黄总对我说:“给我三四天时间,我给你钱。”我不想等了,下午四五点钟,我姑爷王桂龙来我家串门,我就让王桂龙开着我的微型车,我开着四轮车,一起去我被占耕地位置截车,后来我俩截了一辆翻斗车,截了大概不到两个小时,铁路黄总和吕某乙给我送钱来了,吕某乙给了我2万元,我把车放行了。我一共截了三次车。第一次和第二次是我自己开着四轮车挡道截的车,最后一次是王桂龙开微型车,我开四轮车拦路截的车。我大约估计铁路占我近一亩地。我同意赔偿标准。吕某乙给我的2万元是铁路给我的。我知道拦截铁路运输车辆会给车主造成损失,但是没办法,我不截车就没人出面跟我商谈赔偿我的事。张某甲不同意铁路多占我家耕地的说法。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我是松陶铁路土方包工队队长。松陶铁路在扶余市新万发镇三合村后窝堡建的取土场,在三合村东头南北土路修建的便道,我是修建三井子至万发段土方承包人。2013年6月7日在三合村,赵长彬用一台四轮车和一台微型车在铁路便道上拦截我土方运输车辆,朝我们要2万元的过路费。我到现场和赵长彬讲,占地得朝铁路按照国家补偿标准要钱,不能朝个人要钱。赵长彬说,不给2万元钱就不让过。我就找铁路项目部的黄总、三合村书记、新万发镇政府铁建办吕某乙等人都去和赵长彬交涉,不给2万元钱赵长彬就不让车过。但是土方施工队是我个人承包的,耽误一天损失1万多元钱,没有别的路可走,没办法我就拿出2万元钱给赵长彬了,赵长彬给我出了2万元的收条。赵长彬表示以后不拦车了,把四轮车和微型车开走了,我们拉土方的车辆才能正常施工。给赵长彬的钱是我在三井子农业银行取的,经万发镇政府铁建办吕某乙手给的。赵长彬同意铁路占他的耕地。3、证人黄某某证实,我的职务是中铁二十二局项目部4队副队长,负责三合村后窝堡土场的工作。2013年6月7日,吴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车被截住了,你来看看吧。我到现场后,看见赵长彬用一台四轮车和一台微型车在铁路便道上将吴某某运输土方的车辆给截住了,不让车辆通行,向吴某某要两万元钱,赵长彬说:不给就不让通过。吴某某负责松陶铁路段土方运输的一部分,他与松陶铁路之间存在土方运输的承包关系。2013年6月7日我没和赵长彬说给他2万元钱。我和吴某某说:这钱不能给,应按国家政策和占地补偿标准的程序。当时三合村书记、新万发镇政府铁建办吕某乙等人都在现场和赵长彬谈这事,谁说都不行,吴某某自己拿出2万元钱给赵长彬了,吴某某不是自愿给的,是通过吕某乙转手当场交给赵长彬的,赵长彬出了2万元的收条。给钱后赵长彬表示以后不拦车了,把拦路的四轮车和微型车开走了,拉土方车才正常通行施工,整拦了一上午时间,之前也拦截了三、四次。赵长彬敲诈吴某某2万元钱,不给钱就不让车通过。原因是修建松陶铁路便道时占了赵长彬3、4分土地,是由我、新万发镇政府和三合村委会同赵长彬协商占地事宜。协商后答应给赵长彬1.2万元的补偿款。国家规定铁路占地一平方米是19.8元钱,村上是按6分地算的,赵长彬同意后才修的铁路便道。铁路经费要通过层层审批才下来。当时赵长彬向我要钱了,没说要多少。正常这钱应该是铁路和三合村一起商量给的。4、证人吕某乙证实,我是新万发镇消防队队长。铁路修建便道占用赵长彬家耕地的地边了,双方协商补偿款是1.2万元钱。三合村丈量的土地,实际面积不足四分地,村会计张某甲丈量的,给算六分地。铁路便道修好后,2013年6月7日,赵长彬用一台微型车和一台四轮车把铁路便道横上了,不让铁路运输队通行。我说:“铁路占地补偿款是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付的,当时政府和你协商是1.2万元,你同意我们才修的便道,修完便道你又截车,也不能要2万啊。再者这1.2万元补偿款得通过审批才能下发,并且是铁路项目部的黄总给你发放,你截的是土方运输队吴总的车辆,补偿款应该朝黄总要,朝土方队要不出啊,你得让土方队正常施工。”赵长彬说:“说别的没用,不给我2万元钱就是不许走。”当时我在场了,商量不通,没办法,我和土方的吴总、高总商量,吴某某和我说,没办法,认倒霉,修铁路的土方队的吴总被迫给拿的2万元钱,通过我手给赵长彬的。5、证人张某甲证实,我是三合村会计。修建便道占用赵长彬的土地了。赵长彬的地东边是弓子型的突出地段,当时有个坑,坑沿能种的地大约两米,实际也就占地宽四米。长度大约二百米,实际占地面积是四分地,四百平左右。我和村上文教刘某某丈量的地面积。就按六百平算的,连坑都测算在内了。并和赵长彬协商给他1.2万元,赵长彬同意了,铁路才修的便道。协商没签合同,是口头协议。但是这块地是我们村上遗留的三合村的零散地,从二轮土地承包开始赵长彬就耕种了,大约有四亩地,村上一直没朝他要,按理说村上可以随时将这块地收回,这次铁路修建便道大约占了赵长彬四分地,我觉得铁路给钱,就没有以公方的角度收回这块地,就按照国家规定的铁路占地补偿标准给赵长彬补偿了。赵长彬这块土地没有合同,所有权在村上。赵长彬这块土地没有上缴过提留农业税,没给土地承包费。正常来讲国家修建铁路便道占用的是我们村集体的土地,不必给赵长彬任何补偿,考虑是一个村的,就给补偿了。我和赵长彬约定了给赵长彬补偿款,但是没约定具体哪天给,因为要等到铁路把补偿款发下来到我们三合村委会,我才能代表村委会给赵长彬补偿款。补偿款按照正规手续层层审批才能下发。应该是松陶铁路段上报给中铁二十二局,中铁二十二局审批下来的补偿款下发到新万发镇政府,由万发镇政府转发给三合村委会,再由我代表村委会转交给赵长彬。铁路修完便道赵长彬就把便路两头横上了。我听说就拦两次,没开道之前截一次,修完便道之后,赵长彬反悔了,把便道截住了,给1.2万元补偿款赵长彬不同意了,要2万。这人得寸进尺,难为铁路。听说好像是铁路给赵长彬2万元钱。铁路同意给1万是总计修路的两侧占地面积钱,剩余的村上给补发。当时和铁路协商是按实际面积,多退少补,后来赵长彬要的2万元钱没有和我们协商,铁路高总拉土方的给的,村上没再管这事。6、证人刘某某证实,我原是三合村的文教。2013年5月份,松陶铁路三合村后窝堡取土场要修建铁路便道,铁路项目部的黄总经过村上,研究修建铁路便道的问题,当时占赵长彬的耕地。赵长彬的地位于后窝堡屯东侧南北土路西边,周作武家房后。我和张某甲代表村上和赵长彬一起到地里丈量土地,实际面积不足四分,赵长彬不干,说拉到沟沿,就这样拉到沟沿算六分地,给赵长彬多算出两分。我知道修铁路占了赵长彬四分地,给赵长彬算六分地,我和村会计丈量的土地,当时协商好1.2万元钱。铁路修建便道,因为补偿款没下来,赵长彬就截道要钱了,听说要了2万元钱,多要了8千元钱。补偿款每平19.8元钱。当时铁路的黄总和刘总也同意了。铁路把便道修成了,施工车都已经通行了。后来听说因为赵长彬的补偿款没有发下来,赵长彬找过村上会计张某甲,张某甲说得等,赵长彬不干了,后来就拦路截车,要了2万元钱才可以走的。赵长彬种的这块地是村上的宅基地。是不是赵长彬的地我也不知道,从二轮土地承包开始赵长彬就种着呢。7、证人陈某乙证实,2013年5月份,铁路修便道,在三合村后窝堡屯东边的南北路,占用赵长彬的一块耕地,并和赵长彬协商给他1.2万元的补偿款,当时赵长彬同意了,铁路修的便道。修完后赵长彬找我说,补偿款怎么还没发下来,这样下去我要涨价了,要2万。我说,都商量要1.2万元钱,你不能这样啊。之后赵长彬找铁路商量去了,后来铁路找我说,赵长彬把便道横上了,不让拉土方的车过这条便道。我听说后又找赵长彬协商,赵长彬说不给2万元就不让过,我没招就走了。之后我知道2万元钱到手了。这次占地是永久性地,实际占4分,村上给算6分地8、证人李某某证实,我是中铁二十二局松陶铁路3队,吴某某承包土方队一班路基工长。我来报案,我告赵长彬敲诈勒索我们土方承包队8千元钱的事。2013年5月份修铁路需要占用便道必须经过赵长彬家的承包地,占用了大约三百多平方,按六分地给赵长彬补偿款1.2万元钱,赵长彬答应了。便道修完了,我们土方队开始通过便道运土方,赵长彬拦车要钱,用四轮车堵便道,堵了四五回。2013年6月7日赵长彬开一台四轮车和一台微型车把便道堵上,赵长彬要求给他2万元钱,少了不让走这条道,我们修道就花了10余万元,不可能再换道了,没有别的路可走我们和赵长彬做工作,做不通。从早上一直堵到中午,我们土方运输队无法施工,十多台车干不了活,一天损失得2万元钱,就这样,吴某某自己垫付了2万元钱给赵长彬了,赵长彬在收条上签的字,吕某乙亲手把钱交给的赵长彬。赵长彬该朝铁路要钱。9、证人张某乙证实,2013年6月7日8点多,我开着翻斗车跟着车队去新万发镇土场运输土方,走到三合村后窝堡土场时,赵长彬开着一台四轮车,一个和赵长彬一起来的开着微型车把我们的车队拦住了。车队负责人陈某甲跟赵长彬理论,赵长彬说:跟你没关系,铁路的人来我就放你车走,不给钱谁也别想从这过。车队被赵长彬截停了五、六个小时,铁路负责人来了,赵长彬才让车通过。从2013年5月份到2013年7月份,赵长彬先后截停我的车大概有三四次,最短两个小时,最长10个小时。10、证人陈某甲证实,2013年6月7日早上8点,我带着车队刚进入新万发镇三合村后窝堡屯里,一个叫赵长彬的村民开着自家的四轮车,赵长彬的侄子开微型车俩人堵住道路不让我的车队经过。赵长彬说:铁路欠我钱我就不让你们过。车队十三台车被截停了大概六个小时,后来铁路负责人来了,赵长彬放行了我的车队,从2013年5月份到2013年7月份,赵长彬无理由截停我的车队大概三四次,截停时间最长大半天,平时都是两三个小时。吴某某是承包铁路拉土方的负责人。截停车辆给我们造成了3万元的直接损失。11、证人吕某甲证实,2013年6月7日早上8点多,我们松陶铁路施工段拉土方车队进新万发镇后窝堡屯东头铁路修建的便道时,赵长彬开一辆四轮车,一男子开一辆微型车拦住我们的车队,两车同时开到车队头车前头,车队队长陈某甲下车说:你们干啥拦截我们车队?赵长彬说:跟你们没关系,不要管,找你们铁路领导来和我说话。过了五、六个小时,铁路负责人来了,陈某甲与赵长彬交谈后,我们车队才正常通行。赵长彬一共拦截过拉土方的车队四次。最短拦截二、三个小时,最长拦截八、九个小时。12、电话记录,记录了新万发镇派出所工作人员与吴某某通话的内容:赵长彬向吴某某要的2万元钱,铁路没有返还给吴某某,吴某某收到了派出所给其返还的1.5万元钱,要求追究赵长彬的刑事责任。13、三合村委会证明及被占耕地手绘图,证明铁路修完便道占赵长彬土地实际测量为六分地,没有多占赵长彬的土地,赵长彬要的两万元钱与镇政府、村委会无关。14、收缴笔录、提取笔录及退赃笔录,记录了收缴赵长彬1.5万元并退还吴某某及提取2万元收条复印件的情况。15、办案说明,对同案犯王桂龙抓捕未果,吴某某等证人联系、查找不到及未能取得其材料的原因的说明。16、抓捕经过,记录了抓捕被告人赵长彬的过程。17、户籍信息证明,记录了与当事人身份相关的信息。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当庭提交了一份由扶余市公安局新万发派出所出具的勘查测量图,检察机关以此证明铁路施工部门没有多占上诉人赵长彬的土地。上诉人赵长彬及其辩护人质证意见认为,现场测量应有当事人在场,该图纸不能作为认定土地面积的依据,建议法庭不予采信。经本院对该份书证核查,该份书证系公安机关绘制,其来源合法,并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赵长彬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赵长彬在以铁路施工部门占用其土地为由向铁路施工部门索要补偿款的过程中,三次实施拦截运输土方施工车辆,而在第一次通过拦截车辆与铁路施工部门达成占地补偿协议后,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又以多占其土地为由而两次采取拦截车辆,不让车辆通行的方式向土方运输承包人吴某某索要钱款,因此,该行为已超出了行使正当权利的范围,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其采取拦截车辆的行为导致施工车辆停运,致使运输土方承包人吴某某为避免延误工期造成损失而被迫给付了钱款,因此,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长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赵长彬的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牟凤桐审 判 员 丛 峰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国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