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子亭与被执行人张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亭,张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888号申请人:张子亭被执行人:张凯军申请人张子亭与被执行人张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建白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18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