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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子亭与被执行人张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亭,张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888号申请人:张子亭被执行人:张凯军申请人张子亭与被执行人张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建白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18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