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靳菊叶与张家港市金诚纸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菊叶,张家港市金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靳菊叶。委托代理人孟宪超委托代理人冯健被告张家港市金诚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贲全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坤,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菊叶诉被告张家港市金诚纸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菊叶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靳菊叶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石松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