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曹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457号原告曹某,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梅某,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