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祁尹瓶与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尹瓶,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祁尹瓶,自述无业。被执行人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A座13楼1006#。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向祁尹瓶支付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390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44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856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