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陶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陶某某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住所地及财产均在云南省开远市,我院已经将该案件委托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其中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济生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丁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