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谢新顺与谢文权、蒋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新顺,谢文权,蒋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725-1号原告谢新顺。被告谢文权。被告蒋玉林,系被告谢文权之妻。原告谢新顺与被告谢文权、蒋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新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新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23元,减半收取1611.5元,由原告谢新顺承担。审 判 长 刘运喜审 判 员 肖苏容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羊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