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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谢新顺与谢文权、蒋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新顺,谢文权,蒋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725-1号原告谢新顺。被告谢文权。被告蒋玉林,系被告谢文权之妻。原告谢新顺与被告谢文权、蒋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新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新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23元,减半收取1611.5元,由原告谢新顺承担。审 判 长  刘运喜审 判 员  肖苏容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羊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