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04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再扣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岩上村村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再扣,张德书,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岩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942号原告朱再扣,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张德书,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岩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岩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仕军,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再扣诉被告张德书、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岩上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再扣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德书、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岩上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再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