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刑二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虎刑二初字第0007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苏州高新区滨河路729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组织机构代码:55582601-7。诉讼代表人程德文,男,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系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波,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玲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程德文、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张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单位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由被告人周某某决定让申某某(另案处理)取得无锡索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并向税务局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计人民币14615.64元;2012年3月,被告单位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由被告人周某某取得苏州新诚中天电子有限公司虚开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后让申某某(另案处理)向税务局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计人民币14646.1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单位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系主犯。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询问了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程德文,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程德文、被告人周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恳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单位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由被告人周某某决定让他人(另案处理)分别取得无锡索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苏州新诚中天电子有限公司虚开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计2份并向税务局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计人民币29261.79元。案发后,被告单位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另查明:案发后,被告单位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补缴了上述税款人民币29261.79元及其滞纳金人民币1673.1元,并缴纳行政罚款计人民币29261.79元。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以及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申某某、徐某某、陈某某、陈某、宋某某、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收通用缴款书,税务登记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被告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据所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9261.79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周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应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周某某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单位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案发后能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缴纳行政罚款,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单位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款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苏州顺测电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二百六十一元七角九分。(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已缴纳的行政罚款予以折抵,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修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苏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