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江苏星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佳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星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佳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463号原告江苏星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新北商城D1-10室。法定代表人单美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施璟,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稳云,公司职员。被告周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星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球物业公司)与被告周佳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星球物业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星球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球物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星球物业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谢小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