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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志鹏与天津应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鹏,天津应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鹏,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传武,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杭天宇,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应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135号。法定代表人应泽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滨,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毓媛,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志鹏、天津应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滨塘民初字第5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志鹏、天津应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均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2015年4月28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志鹏、天津应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志鹏、天津应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各自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共计21575元,减半收取10787.5元,由上诉人张志鹏负担5260元,由上诉人天津应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52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李宝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庞 艺速 录 员  元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