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健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健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67号罪犯李健春,重庆市北碚区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7日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健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2年10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5年1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9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五中刑执字第14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8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健春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健春,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健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健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