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和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木子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和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木子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596号原告赵和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赵和勋,男,193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吴运奎(特别授权),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木子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慕善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和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木子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和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和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郭蒙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