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单秀卫与李华锋、张滢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秀卫,李华锋,张滢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439号原告:单秀卫,女,汉族。被告:李华锋,男,汉族。被告:张滢麒,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秀卫与被告李华锋、张滢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秀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秀卫负担。审 判 长 陈茂太审 判 员 崔焕志人民陪审员 祝明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俊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