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行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丁韵琼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丁韵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150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刘加隆,该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丁韵琼,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丁韵琼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丁韵琼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行字第15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娇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