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书书与石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书,石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张书书。被告:石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书与被告石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书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张书书负担。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