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青岛万和饲料有限公司与杨言良、袁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万和饲料有限公司,杨言良,袁伟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06号原告青岛万和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文波,总经理。被告杨言良,农村居民。被告袁伟亮,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万和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言良、袁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万和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言良、袁伟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青岛万和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端尧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人民陪审员 王京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