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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青岛万和饲料有限公司与杨言良、袁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万和饲料有限公司,杨言良,袁伟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06号原告青岛万和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文波,总经理。被告杨言良,农村居民。被告袁伟亮,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万和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言良、袁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万和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言良、袁伟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青岛万和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端尧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人民陪审员  王京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