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筠连执字第689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许开容与筠连好牛旺凯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开容,筠连好牛旺凯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筠连执字第689号附2号申请执行人许开容,女,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龙头镇。被执行人筠连好牛旺凯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延勇,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非执审他字第200号执行裁定书,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许开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好牛旺凯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筠连好牛旺凯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筠连好牛旺凯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8150××××××××的账户上的存款20000元(贰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昌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