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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腾蛟、谭美金、何汉求、谢放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腾蛟,谭美金,何汉求,谢放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945号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康复南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马勇辉,系该银行董事长。被告谢腾蛟。被告谭美金。被告何汉求。被告谢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腾蛟、谭美金、何汉求、谢放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腾蛟、谭美金��何汉求、谢放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戬代理审判员  张振洲人民陪审员  彭 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