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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赵某某,女,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贵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