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赵某某,女,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贵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