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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3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王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2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杨国月,行长。被告王志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对被告王志强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