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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法执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计志安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志安,王连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襄法执字第231-4号申请执行人:计志安,男,1957年11月16日生。被执行人:王连坡,男,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连坡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连坡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且已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连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划拨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王志坚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