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史先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史先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266号原告: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夏登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雷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先玲,女,汉族,1962年生,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史先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