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翁法执字第4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06-1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磊,男,1987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磊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磊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xxxxx中存款yy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户zzzzz;二、将被执行人王磊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