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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马晓军与马小艳、马引考、赵荣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军,马小艳,马引考,赵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679号申请执行人马晓军,又名马小军,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马小艳,又名马小强,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马引考,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赵荣飞,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1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小艳、马引考、赵荣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马晓军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各1900元,执行费500元。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马晓军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小艳、马引考、赵荣飞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