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洪艳与天津劝业场集团南开百货有限公司、天津商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艳,天津劝业场集团南开百货有限公司,天津商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17号原告刘洪艳。被告天津劝业场集团南开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6号。法定代表人孟令超。被告天津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57号。法定代表人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艳与被告天津劝业场集团南开百货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商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洪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洪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