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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赖智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赖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643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杨志群,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娟丽、肖艳平,均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智勇,住广东省从化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赖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248280.39元元及利息15807.82元、复利528.01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111元、公告费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4年11月4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赖智勇所有的位于从化市江浦街环市东路255号701、801、901的房产。2014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赖智勇名下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汽车一辆。2015年1月8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64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光辉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