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乃全与北京鑫融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乃全,北京鑫融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乃全,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中华,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鑫融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636号。法定代表人赵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国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白永华,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上诉人王乃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鑫融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融基公司)、原审被告白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6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种仁辉、武子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乃全的委托代理人沈中华,被上诉人鑫融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金及委托代理人姚国斌、原审被告白永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63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种仁辉审判员 武子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