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行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138号罪犯张行,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泰刑初字第0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行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张行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行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四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