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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立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邱召青与刘东梅、张泉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召青,刘东梅,张泉,刘雅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立保字第70-1号申请人:邱召青。被申请人:刘东梅。被申请人:张泉。被申请人:刘雅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记名下银行存款100580元予以财产保全。2015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15)阳立保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对被申请人张泉、刘雅梦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15年4月29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张泉、刘雅梦名下银行存款10058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