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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管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孟琴芬申请执行葛郑磊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琴芬,要秋雨,要润秋,要书元,梁拴强,葛郑磊,郑州盛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管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孟琴芬,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申请执行人要秋雨,女,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申请执行人要润秋,男,199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申请执行人要书元,男,194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梁拴强,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潮河办事处。被执行人葛郑磊,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郑州盛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王守臣,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管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梁拴强、葛郑磊、郑州盛远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拴强、葛郑磊、郑州盛远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拴强、葛郑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葛郑磊及其妻子孟伟云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66757元(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据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