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7月自由恋爱,2007年9月17日在凤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还可以,2008年1月18日生有一子杨某甲。2009年3月份被告到东岭去上班,上班以后一年与其女同事关系暧昧,经常不回家,慢慢的感情出现裂痕,虽经亲人劝解,但被告仍然没有改变,后来在2012年10月份跟那个女的离家出走后再没回来过。原告多方查找,但是一直联系不上被告,被告也再也没有回来过。现被告离家出走两年多,其行为表明其根本不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已毫无夫妻感情可言。请求依法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由原告抚养其子杨某甲,由被告支付抚养费200元/月。被告杨某某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自由恋爱谈婚后,于2007年9月17日在凤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月18日生有一子杨某甲。2012年10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独自抚养其子杨某甲,并照顾被告父亲杨某乙。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于2012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亦未与原告取得联系。没有赡养老人,照顾家庭,关心小孩,未尽任何家庭义务,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杨某甲,男,汉族,2008年1月18日出生,由原告王某某抚养。三、被告杨某某从2015年1月7日起每月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婚生子杨某甲的抚养费2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伟代理审判员 吴子千人民陪审员 李建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